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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技术悖论、功能回归与体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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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围绕数据处理而形成的数据犯罪,其法益应以数据为中心来建构,但这不意味着应直接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本身平移为法益内容.因为技术平移的方法实际上是将犯罪对象等同于法益,抽空了法益赖以存在的目的追求并使其丧失了本体论价值.数据犯罪的法益应立足于数据的本质属性,以数据所表征的信息为中心来建构,回归法益的价值反思和目的功能,实现对人的行为而非对技术本身的规制.其中,数据信息是数据犯罪法益的集合体,以数据信息为中心建构法益只是思维和方法的转变,而非法益本体的变革,其涉及的具体法益仍需回归至法益保护体系中予以明确,以动态的数据信息为出发点对数据犯罪的解释和立法作出调整,并对数据信息形成纵向和横向的完整保护体系.

数据犯罪、技术平移、法益功能、体系保护

41

D924.1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92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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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41

202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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