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审 为法律审?——近代中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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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 为法律审?——近代中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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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仿行德日诉讼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立法规定第三审为法律审.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审专为统一法律之解释,而不为事实之审查.为解释、申明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民国最高审判机关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超过九十个判决例.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审法院仍不时审查事实问题,一方面,第三审为法律审的原则受到日本最近立法的冲击;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质量堪忧,第三审法院并为事实审乃不得已而为之.南京国民政府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后,对上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导致最高法院不堪重负,不得不向法定原则回归,"厉行法律审";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指出,这是一个"缓进"的过程.研究第三审为法律审的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的实践与妥协,对于我们认识今天的司法改革也有参考意义.

最高审判机关、第三审、法律审、事实审、判决例

40

D909.92(法的理论(法学))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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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40

20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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