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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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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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禁止让与特约

39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3

202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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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4-5205

61-1470/D

39

2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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