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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销售商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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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销售侵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商标使用

31

DF523.3(民法)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7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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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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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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