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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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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强制注册、实质核查

31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2D214"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及国家检察官学院2013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GJY2013C10"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错现象及其归宿"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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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31

2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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