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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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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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私人自治、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31

D923.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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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31

20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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