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刑法规范的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
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刑法、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委任行政规范、罪刑法定原则
DF61(刑法)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5YB59"行政犯的构成与典型个罪研究"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重点调研课题"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之阶段性成果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