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以其具体适用为中心
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以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维护为职志,它与侵权行为法具有相同的功能,却是在合同法领域通过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与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不同,保护义务以不确定性为特征.为了保证司法实践中适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应当界定其意义,明确其前提,厘定其界限,讨论其标准,发展其内涵,确立适用保护义务的一般原则或规则,减少法官的随意性,增强判决的可预见性和统一性.
保护义务、固有利益、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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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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