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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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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式是否构成公开.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公开化,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售行为必须加以一定限制.信息披露是私募发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发行与转售两个阶段.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转售限制

26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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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6

20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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