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我国商事单行法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商法体系、法律技术、商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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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民法)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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