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官职业的历史构建
法官的产生是由统治者(国王)渡让权力的结果.法官自设立之时起,就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由于各民族的特点不同,法官产生的路径是不一样的:既有从全社会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也有仅从贵族中民主选举产生的.早期的法官其实并非"官",其在社会上的地位甚至排不上官僚的序列;早期的法官也不是由专家来担任的.司法腐败似乎是随司法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由选举产生法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而以任命的方式、以个人品德来产生法官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法官腐败,结果都没能制止司法的腐败.法官职业与其它职业一样,是社会分工和制度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不同的政体性质也决定了法官的形式.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
法官、正当化、特征、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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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17(司法制度)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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