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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7.04.0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

引用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建议

25

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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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5

20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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