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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6.05.018

为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重新设计建言

引用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自愿,但不能放任自流.准配偶之间的隐私权应当服从于知情权.未经婚前医学检查而结婚可能发生同代间、代际间的侵权悲剧.我国必须按照公共服务的原则重新设计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负担;对拒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在结婚证上予以写实性标注;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结婚登记前适度提前进行;必须打破特定机构对婚检的垄断格局;应当充分使用"询问相关情况"的审查手段;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系统的婚姻保健服务;不宜采用特定区域"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做法.

公共服务、婚前医学检查、隐私权、代际侵权

24

DF551(民法)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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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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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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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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