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5.012
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实财务报告、侵权责任、过错认定、请求权主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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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6(经济法、财政法)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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