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之本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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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6.05.006

冲突法之本位探讨

引用
从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法律冲突的解决可归纳为以"私人"、"政府"和"社会"为本位三种情形.无疑,仅从法律逻辑上将无法对冲突法之本位的取舍做出完整的评估,就此,需要广泛地运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其中,依国际关系理论对这三种本位制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私人本位制"应成为各国冲突法立法的普遍选择;然而,以"私人"为本位的冲突法体系也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或有限的程度上,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机地整合"政府本位制"和"社会本位制"的因素.同时,这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冲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冲突、本位、国际关系理论

24

DF97(国际法)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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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4

20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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