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4.005
法官裁判权的控制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以民事裁判制度为中心的讨论
秉承大陆法系传统、遵循依"法"裁判原则构建的我国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制度运转的枢纽--既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发动诉讼的根据,也作为法官裁判的标准、控制法官裁判权的基本工具,以及获得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基础;与此相应,程序制度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制度体系与我国的法治现实极不适应.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构司法裁判制度:通过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公众以恰当的方式参与法官的裁判过程,分享、制约法官的裁判权,正当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结论.
依法裁判、裁判权控制、司法制度、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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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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