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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5.05.013

行政管制下的司法缺位--对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机制之探讨

引用
我国电信市场频发互联互通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但互联互通争议进入行政处理程序多,司法介入的案例非常罕见,究其根源在于当前电信监管体制的弊端.司法缺位是互联互通争议解决机制的结构性缺陷,在其重构过程中应根据争议的不同类型开辟多渠道的解决途径.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互联互通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建立和健全互联互通争议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理机制,提高行政处理效率.从根本上说,应深化电信监管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形成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

互联互通、行政管制、司法缺位、电信监管体制、司法管辖权

23

DF416(经济法、财政法)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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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3

20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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