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5.004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率先出现的原因辨析--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五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种主义;其四是"以人为本,一体三维"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既源远流长且更属于真正的先进文化.而这些因素之在中国古代却既未发生且绝对不可能发生,从而表明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行为之说,自始至终只能是指鹿为马式的肆意编造.
法律行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个人自由主义、一体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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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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