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4.01.008
责任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
所谓请求权竞合,系因同一生活利益同时为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涵摄,从而引起的数个具有不同客体、不同规范目的的责任关系的竞合.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之枢纽的请求权概念,一方面对其所包含的"给付"究指法律关系内容意义上的给付抑或客体意义上的给付不加区辨;另一方面,以权利人指向国家的"司法保护要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对实体法学、诉讼法学均产生错误影响.由其目标功能所决定,诉讼标的在结构上须同时包含"责任关系"与"接受权内容之主张"两重要素.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可以利用"诉之利益"达成纷争解决一次性的目标.
请求权竞合、事实与法律的联结、司法保护要求权、诉讼标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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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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