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1.06.005
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批评性言论所引起的政府机构名誉问题,主要是一个公法性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公法方面的规定来代替在私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免除针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性言论侵害名誉的民事责任,并不是说这种言论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可以惩罚那些对现存秩序已经造成或极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捏造的失实言论和侮辱性言辞,余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去消除.
舆论监督、政府机构、批评性言论、名誉
DF21(国家法、宪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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