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法理论应当如何描述事实?——哈特法哲学方法论批判
哈特的法理论反映出三点方法论立场.其一,哈特的理论目标是提供有意义的法概念.其二,哈特的法理论是描述性的.其三,哈特的法理论无法也不必通过提供有效预测得以检验.德沃金认同关于法概念的分析是有意义的,但否认描述性的法概念论是有意义的.本文则采取一种消极的批判策略,来说明哈特的方法论立场为何必然失败.根据证伪主义的原则,所有旨在描述经验事实的理论都应当提供有效的预测,否则就是不具备可证伪性的虚假陈述.描述性与非预测性无法兼容,哈特所采取的理论方法是不成功的.进一步来看,即使哈特放弃非预测性的立场,也只能走向社科法学的研究路径,但这一路径依然无法提供有意义的法概念论.因此,概念分析、描述性、非预测性无法同时满足,哈特的描述性法理论立场不能成立.
分析法哲学、法实证主义、描述性法理论、哈特、可证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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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G641;B26
2022-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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