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论证与法官义务的来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接受论证与法官义务的来源

引用
任何一种成功的试图对法律规范性进行说明的法理论,都要解释法官适用法律之义务的来源问题——证成法官义务的理由是什么.在赫伯特·哈特提供的解决方案中,接受论证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哈特看来,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是法律的本质.初级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承认规则所提供的效力判准,而承认规则本身的存在依赖于法官群体对一致性实践的接受,而"接受"这种独特的规范性态度是使得承认规则具备规范性,进而使得整个法体系作为规范性实践得以可能的关键.但是哈特认为法官对构成承认规则的实践的接受是一种"弱接受",法官只接受该规则为拘束自己的标准,而不需要相信它是官员群体的共同行为标准,因此法官接受承认规则的理由可以是任何理由,而不必然是道德理由.本文认为"弱接受"观点与哈特的"内在观点"存在不融贯之处,哈特式的接受论证无法证成法官的义务.由于法官承担着适用法律的角色,法官必然要做出涉他性的义务陈述,只有当他们对承认规则持一种"强接受"立场并且基于道德理由接受它,法官适用法律的义务才具有正当化的基础.法律义务的规范拘束力来源于道德,但法律义务的确定必须完全由社会事实所决定,规范性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张力是解决义务来源问题的困难所在.

法官义务、接受论证、义务来源

5

D90;C913;B82-02

2022-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80-197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