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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基础之上的行为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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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法益衡量理论与社会相当性理论,建立在具体情境思维之上的利益衡量理论更加契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并有助于评价刑法当中行为所具有的实质不法,行为的实质不法属于利益衡量之后的结果.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应该建立在对广泛但却具体的利益进行充分衡量的基础之上,只有正的利益大于或者等于不正的利益的时候,中立性才能得以维持.利益衡量不仅能够帮助解释可罚的不法,也能够帮助阐释可罚的责任.公民的行动自由与刑法规范之间以及刑法规范自身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冲突的本质便是利益冲突,需要经过利益衡量之后才能做出正确选择.在对广泛的利益进行具体的评价权衡之时,犯罪人自身所固有的理应得到尊重的基本人格利益、被害人的自我决定利益、作为利益保障的手段利益等等经常容易被过小评价,需要予以重新重视.

中立帮助行为、利益衡量、违法性、行动自由

41

D924.1;F230;D0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36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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