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法治国家论的承继与杂糅——从4个"48年"的历史观出发
从历史的动态角度看,近代西方国家的近代化实现了对原有封建旧体制下社会的超越,进而转化成为市民统治的社会;从现实的静态角度看,市民社会又不同于作为其统治架构的国民国家,而是具有包括脆弱性在内的多种属性的人与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近代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用4个"48年"的历史观来总结,即从最初公共社会步入文明状态,再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结合、分化直至脱离,最后到市民社会与国民国家融合统一,并逐渐走向重视人的尊严之路的漫长历程.法国的市民社会是将全体社会的市民化作为近代化的实现手段,在通过革命实现国家性质的转变后再借助民法典等立法来进行规制.而德国的市民社会所承担的近代化任务仅能限定在自身的经济活动领域,具有明显的私人性质,因而不能依赖成文宪法,而更需要将不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的"法治国家论"作为法治层面的统治原则.日本在对法德大陆法体系的吸收借鉴基础上又嫁接了英美法的制度,因而存在大量法律概念与制度需要整合完善.应认识到法德之间有关市民社会内涵的龃龉,重新整合现行民法中的私权概念,并积极回应大陆法与判例法制度杂糅并存的难题,同时还应以日本宪法第24条为依据,尊重包括人的脆弱性在内的多重属性,建立起能够实现生活与生命再循环的成熟的市民社会.
法治国家、法的承继、人的尊严、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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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C91;B0-0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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