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604.2020.17.143
比较法角度上对我国民商合一中商事规则地位确认的研究
就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而言,我国目前编纂的《民法典》并未真正融合商事规则,民法典内部大量缺失商事规范内容.在立法模式选择上,我国与瑞士采用了相同的民商合一式立法模式,两者之间存在比较研究意义.就此可以发现,瑞士的民商合一主要体现为将特殊的商事规则完成普遍化,从而使之同时适用于普通人与企业公司,而对于一些确实特殊的商事规则,仍对其做特殊化处理,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对此,我国可采取以下两点做法:一是承认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这要求未来民法典必须对一些商事关系做特殊处理,做到民商合一,而非民商混同;二是承认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方式难以处理商事规则的存在方式问题,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所刻不容缓的要求.
比较法、瑞士、民商合一、商事规则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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