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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刍议——兼评2009年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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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特性、保险契约特性及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厚法理基础.在保险实务中,在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应当合理界定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范围,提高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标准.在目前各保险经营机构对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形式规定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应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口语化、通俗化、标准化;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醒、说明方式提出实质性要求.

保险免责条款、信息披露、提示、明确说明

11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10-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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