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制度与《公司法》的现实冲突之破解
现实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复杂情况使得其董事制度同我国的<公司法>意求的制度存在着不协调之处,如董事的任免制度在事实上规避了<公司法>,而董事的述职安排以及董事的权能和责任则事实上违背了<公司法>.其原因可以归咎于国有股份过大的影响力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带来的负面效应,以至于以自由市场经济为视角的<公司法>事实上并不能涵盖国有商业银行的特点.对此,可以借鉴淡马锡模式,提升政府派出的董事的个人素质,加强银行内部的权力制衡,大胆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充分运用信息披露和反馈机制,在尊重现行公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制度与<公司法>的现实冲突.
国有商业银行、董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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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1(经济法、财政法)
200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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