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责任强制险受害第三人的直接求偿权
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体现了现代责任保险由"补偿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理念向"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赔付"理念转变的趋势,因此,我国的未来的强制医责保险应当赋予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在立法赋予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以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同时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受害人这一法定权利的行使,并需对其行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
医疗责任强制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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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丁凤楚副教授主持的2008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一来自交强险制度的启示》的阶段成果之一,项目08CFX023.本文同时是丁凤楚副教授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通过保险机制化解医疗责任风险研究》的阶段成果之一,资助项目
200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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