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我国行政主体制度对行政主体的范围规定仍然过于狭窄.确立私人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是完善我国行政主体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路径.私人完成行政任务,行使公共权力,应赋予其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授予或委托私人行政任务分为私人受托以行使公权力方式完成行政任务和私人受托以私经济方式完成行政任务两类.公权力的行使对公益与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因而赋予私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应受功能保留、国家担保责任、强制力国家垄断等原则的制约.
私人、行政主体、缺失、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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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3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