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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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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为了破除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颁布后所处的有实体权利而无诉讼地位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确认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配套单行务例或者司法解释确认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涉及物业小区公共财产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在诉讼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新思考

10

D923.2(中国法律)

2007年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A07235S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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