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保证
海上保险保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司法实践,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对保证作了详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35条首次将其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保证具有严格履行的特性,在历史上曾促进了海上保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费率的不断提高,与国家未能较好地实施保证制度有关.被保险人安全管理意识差,不该赔的损失由于举证困难及碍于商业关系等原因而赔付等,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连年亏本,保险费率不断提高.这样,在不同程度上会挫伤一些严格管理、遵守各项义务的船东的积极性,从而使国内保险外流.基于完善我国保证制度的目的,本文拟从海商法的规定出发,结合英国海上保险法,对海上保险中"保证"的含义、性质、形式要求以及违法保证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海上保险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违反保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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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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