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取舍再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有因性模式下交易双方相互返还时因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导致的不公平.善意取得可以替代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并可以避免无因性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由于物权行为的难以把握性、不确定性并考虑到国外法学的发展趋势,不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区分原则不同于分离原则.在构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具体民法制度时,一定要注意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的差异.
独立性、无因性、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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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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