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这两种发动再审的方式都有其缺陷或弊病,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应是发动再审的唯一方式,这是源于对民事抗诉权性质的正确认识的必然选择.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必要的限制就是对民事抗诉案件范围、抗诉时间、抗诉次数的合理界定.现行关于民事抗诉理由的立法规定不尽科学,本文从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出发,参照国外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审判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抗诉理由的具体立法构想.
再审方式、民事抗诉权、抗诉权限制、抗诉理由
D925.1(中国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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