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赔保险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文章讨论了审判实践中船舶保陪保险的四个热点法律问题:船舶保赔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海上责任保险合同,除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外,其法律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可通过比照适用<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解决.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诉讼存在实体和合同约定的障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确立了在油污诉讼中对船东互保协会直接诉讼的制度,但如何正确适用值得探讨,对船东互保协会的直接诉讼制度应建立于责任保险体系之下,同时应区分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分别处理.油污损害责任强制保险中船东互保协会与被保险人间民事责任形式应取有限的替代赔偿责任说,即在船舶所有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保险人应承担保赔保险责任时,船东互保协会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超出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赔偿.在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场合,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责任保险人其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之一是保赔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在发生CLC公约下的油污损害赔偿时,船舶保赔保险人可以说是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船舶、保赔保险、法律问题
D996.19(国际法)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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