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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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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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分.本文作者主张"肯定说",认为在"挪"、"用"关系上,应当确立为"用"而"挪"的立场,将"挪"视为该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将"用"作为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从而解决在挪用公款及其相关问题上司法认定的诸种难题.当挪用故意与占有目的难以区分时,应当首先推定为"占有",只有被告方做出有力反证并得到印证时,占有目的认定才足以被"挪用"所推翻.

挪用公款罪、挪而未用、非法占有、贪污罪

D9(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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