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46/j.issn.1000-5285.2022.01.009
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
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可预见规则、当事人意思、损害赔偿、弹性概念
D820.30(中国外交)
福建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省法学会专项课题FJ2020TWFX002
2022-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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