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46/j.issn.1000-5285.2021.06.011
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检视与司法展开
为了缓解人格权与公共利益或私权益之间的权利冲突,《民法典》新设了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其内涵是在权利冲突的实证场景中为维护位阶更高的公共利益或私权益,毋须权利人同意而依据比例原则对其人格权权利客体的使用.该制度由总则编的抽象性规范与人格权编的具体性规范共同构成,但存在体系性差、合理使用的权利对象不清、为维护私权益而合理使用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具有营利目的之合理使用的性质与法效果尚不明确等问题.鉴此,在司法适用中,宜将可以合理使用的人格权界定为积极性人格权,还须立足于判例共识和实证场景建立人格权保护、债权保全、排除物权妨害、知情权及合同解除权行使等为维护私权益的合理使用类型.具有营利目的之合理使用只要不足以使一般公众误信合理使用人与被合理使用人之间具有代言关系,则其不会影响合理使用的成立,合理使用人毋须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合理使用;规范检视;营利目的;司法适用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试验性立法的中国理论与实践研究"17CFX052
202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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