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46/j.issn.1000-5285.2021.02.008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 权益保障的法理探析与制度建构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一般不存在人格从属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长时网约工依赖平台提供的工作机会生活,与后者存在经济从属性,应当引入"类雇员"概念,并探讨劳动权益制度应用于这个群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劳动基准法制度均为强制定性条款与效力性条款,且保障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可以与人格从属性中的工作时间要素结合起来考察各基准法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制度与人格从属性相关,且多为任意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因此不应当适用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集体合同法中与经济从属性相关的服务费率议价、与职业安全相关的工作保障可以考虑引入;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与经济从属性相关,应当将医保制度引入,工伤保险产生于基于人格从属性的雇主无过错责任,不应当直接引入.未来可以在基本医保、职业伤害保障、集体协商三个重点领域开展适合于网约工群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平台经济、网约工、类雇员、劳动权益保障、从属性
DF391.3;DF47(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第六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共享经济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挑战与应对研究"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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