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46/j.issn.1000-5285.2020.05.018
基本权利对民法人格权构造的发展与限定
基于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地位的不断强化,以及宪法基本价值相较于伦理价值在统一性、 确定性、 权威性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基本权利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已逐渐取代伦理价值成为民法人格权的主要价值基础.此种价值基础的转换在新颁布的 《民法典》 人格权的诸多制度中都有明确的呈现.一方面,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推动着传统民法人格权的权利构造的发展和变革,人格尊严在民法上的构造从名誉权转变为一般人格权,民法上的生命权和身体权也具有了一定的积极性内容.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 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也因与人格权基本价值的冲突而对民法人格权的内容产生了影响,为了满足公众的信息知悉利益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人格权的内容必须予以合乎比例的限缩.
民法人格权、人格尊严、保护义务、基本权利冲突
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格尊严的私法转化与私法构造研究";
202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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