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46/j.issn.1000-5285.2019.04.012
仿人机器人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兼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99条第一款
仿人机器人的仿人性具有多维意义,但同时也裹挟着一定的法律及伦理风险.仿人机器人存在肖像权侵权风险,美国多起相关案例可供镜鉴,我国人格权立法中相关条款需要改进;仿人机器人存在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风险,应坚守目前《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界定,并通过目的性扩张填补相关条文的法律漏洞;仿人机器人存在“恐怖谷效应”风险,机器人国家技术标准制定应予以规制.建议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制定我国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治理规范,为创建人机和谐共生的智能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人工智能、仿人机器人、风险规制
D913(法学各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司法智库2018年重大课题“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阶段性成果
2019-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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