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
虽然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问题仍未有定论.证明标准是一个与证明责任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抑或说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关系,因此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控方与辩方的证明标准应做区分.为避免规则被束之高阁,对于辩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宜过于严苛,而根据证明责任转移原则,对于控方在后续程序中进行的证据合法性之证明则应采取二重性标准,即"确认(非法)"或者"不能排除(非法)",而非单一性标准.同时,还需针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分别采用对应于"确认(非法)"情形的"可能(合法)"标准,和对应于"不能排除(非法)"情形的"确实(合法)"标准.
非法证据、证明标准、双重标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D915(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验·政策·法律:地方性刑事司法改革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项目号:2013B045的阶段性成果.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