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和平发展中的“宪法共识”
政治自由主义关注的“多元理论信念冲突下如何持续稳定地实现和平发展”问题,也是当前处理两岸关系,实现国家统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罗尔斯曾为此提出经由“宪法共识”实现“重叠共识”.两岸和平统一有赖于两岸实现重叠共识,为此要不断累积宪法共识.现存于两岸现行“宪法”中的共识有: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兵识;对“一个中国框架”的共识;对“主权在民”的共识;对采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识;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对政府“注重民生、增进民众福祉”的共识.近年来两岸对结束敌对状态、促进和平发展、扩大经贸文化交流、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实现互利双赢、维护中国固有领土疆域的共识,也初步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两岸上述的宪法共识,需要两岸共同制定正式宪法性文件——两岸和平协议予以确认.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和平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实现两岸重叠共识的基础.两岸应启动政治谈判,经由相互宽容、彼此妥协和适时让步的路径,分阶段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
两岸关系、两岸和平发展、宪法共识、两岸和平协议
DF2(国家法、宪法)
2015-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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