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恢复裁判方式的法制化——以赎刑制度的后现代改造为视角
福建法院创造的生态恢复裁判方式在恢复性司法理论指导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司法命令的程序解决涉林刑事案件“一判三输”难题,引领了全国法院生态审判专业化先河.但以刑事和解为核心的传统恢复性司法理论无法正确诠释公害性环境犯罪的法益恢复问题,制约了生态恢复裁判方式在环境犯罪案件全领域的法制化.在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下解构环境犯罪,泛化恢复性司法的主体结构关系,通过购买碳汇、补植管护等形式改造传统赎刑制度实现短期监禁刑的易科,这应是一条可资探究的法制化进路.
生态恢复、赎刑制度、生态中心主义、恢复性司法
DF46(经济法、财政法)
福建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生态恢复裁判方式的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B231.
2015-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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