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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晋商的退伙、散伙与股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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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晋商股份合伙经营者不在少数.学界对此多有研究,但对其合股经营中的退伙、散伙以及股份继承等情况鲜有论述.笔者通过对新收集到的一批晋商原始契约的分析,认为晋商合伙经营中的退伙存在静身出号、抽出本金、取出本利三种情况.散伙时的债务承担存在经官断或自行协商两种模式.而自行协商中又有按股均分,按股均分前提下约定限制性条款,以及定立合伙契约时约定债务的有限承担而在散伙时生效这三种情况.至于股份继承问题,存在先继承再退伙、散伙,继承后由其他合伙人单拨不可再次继承的抚恤股份三种情况.

晋商股份、退伙、散伙、继承

F014.1(经济学基本问题)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清代晋商与中俄陆路贸易研究》 项目批准号:13yjc790206、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晋商在中俄贸易中的历史地位及启示》项目批准号:晋规办字[2012]3号的阶段性成果.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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