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未成年人危难救助义务立法
未成年人身陷困境、路人见危不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相应的危难救助义务立法的阙如.对未成年人危难救助义务立法在我国既有强烈的实践需求,同时也有其现实存在的可能,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宜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人知道未成年人身处险境,能够救助且救助不会危及自身或第三人的,应尽合理的救助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对因此给未成年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危难救助义务、立法
D923.8(中国法律)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危难救助义务及救助人权益保障研究》 项目编号:14YJC820082、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陌生人社会中一般危难救助义务的法律化研究》项目编号:2013B044、福建省法学会资助项目《陌生人之间有限的危难救助义务研究》 项目编号:FLS2013B04的阶段性成果.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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