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媒体义务——由“李××案”说起
我国媒体侵犯未成人人格权的案件不乏先例,“李××案件”则再次凸显了该问题的严峻性.鉴于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特殊性和“儿童最大利益”的要求,我国应从更宽广的范围来理解未成年人人格权所涵摄的法益.我国媒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权,遵守法律保护未成人人格权的要求,应从加强“专业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有利于正确解读相关媒体规制中遇到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以及“媒体自由与司法审判”等矛盾,并有效地促进各方利益平衡.
未成年人人格权、媒体保护义务、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利益平衡
D923.8(中国法律)
本文为2013年福建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成才基金项目《西方传播媒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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