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共同危险行为——以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视角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客观关联共同、群体危险行为、补充责任
DF522(民法)
作者参与的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不作为侵权责任之研究"项目批文号:08CFX021
2010-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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