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之重新定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及其本质与20世纪法社会学理论在西方的兴起有至关重要的联系,该理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其不可避免的先天性,并非中国独有.为使该原则在本土发挥"最大效用性",需要运用法社会学思维从其产生和本质入手对其进行重新定位.本文认为应从"确立总的指导原则、排除具体规则规定,增加例外原则和补充原则"的体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社会学、重定位
DF0-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9-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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