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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区之用户创制物的财产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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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角度看虚拟财产大致分为两类,一为运营商创制和设计的结果,另一为用户创制物.本文阐述了认定用户创制物为一种新类型财产的理由及其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

虚拟财产、用户创制物

DF521(民法)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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