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85.2004.01.011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设计取得时效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规范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取得时效、占有、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消灭时效
DF521(民法)
200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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